香港物業留給移民海外的子女:遺囑、本地執行人與稅務須知
想把香港物業留給已移民的子女收租,關鍵是生前訂立香港遺囑並指定一位在港、可信任的執行人,同時預留現金應付遺產承辦期間的開支。英國及加拿大一般不會因子女「收到遺產」而向他們徵收遺產稅,香港亦已於 2006 年取消遺產稅;子女真正要留意的,是在居住國申報海外資產,以及日後租金收入和出售物業時的稅務。以下以一個示意個案(純屬說明,非真實客戶)逐一說明。

示意個案:Uncle Wong 想把物業留給英加兩地的子女,可以怎樣做?
示意情境:65 歲的 Uncle Wong 是香港居民,獨居於一個已供完的香港物業,另有銀行存款;一對子女分別在英國及加拿大定居,希望日後保留這個單位出租,而不是急於出售。他最擔心兩件事:一是自己離世後,子女不回港就無法處理過戶與放租;二是子女在當地會否因繼承香港物業而被徵稅。較常見的思路,是「香港遺囑 + 本地執行人 + 預留流動資金」,再配合生前的持久授權書。
- 香港遺囑:清楚列明物業及存款由兩名子女繼承,以及各自份額。
- 本地執行人:指定一位在港、可信任的親友或專業人士,減少子女逐步回港的需要。
- 流動資金:預留現金或以保險等工具,應付承辦期間的費用,避免被迫賣樓。
- 持久授權書:處理在生但失去精神行為能力的情況。
個案純屬示意,非實際客戶;實際安排因人而異,宜諮詢律師。
為什麼要指定一位在香港的執行人?
因為在遺產承辦完成前,以先人個人名義持有的物業一般不能轉名或由子女處理,而申請承辦、簽署文件、與銀行及律師聯絡,都需要有人在港跟進。若在香港遺囑中指定一位在港、可信任的執行人,執行人可代為申請《遺產承辦書》並處理大部分本地手續,海外子女毋須為每一個步驟請假回港。若沒有遺囑,便要由合資格親屬申請《遺產管理書》,海外子女往往要透過公證及跨境文件往來,程序更費時。
- 選擇執行人時,考慮對方是否長居香港、是否可靠、是否願意承擔責任。
- 可另設後備執行人,以防首選執行人無法履行。
- 執行人與子女宜預先溝通,交代物業文件、銀行戶口及律師資料放在哪裏。
本文為一般教育資訊,非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安排宜諮詢律師/稅務顧問及持牌保險中介人。
遺產承辦完成前,子女可以出租或轉名嗎?
一般不可以。在遺產承辦處發出承辦書或遺產管理書之前,以先人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通常不能被處理,物業不能轉名,子女亦難以作為業主與新租客簽約。整個遺產承辦過程視乎遺產複雜程度,可由數月至更長。期間仍可能有管理費、差餉、律師費及其他雜費要支付,若子女手頭沒有香港現金,便可能面對「為了付費而賣樓」的壓力。
- 第一步:執行人申請承辦執行人準備死亡證、遺囑正本及資產清單,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
- 第二步:處理期間開支在承辦期間,以預留的流動資金支付管理費、律師費等必要開支。
- 第三步:承辦書發出後處理資產執行人憑承辦書處理銀行戶口,並安排把物業按遺囑轉到子女名下。
- 第四步:子女安排放租及管理子女取得業權後,可委託本地地產代理或物業管理公司放租,並開設香港銀行戶口收取租金。
程序及所需時間視乎個別情況,以遺產承辦處最新要求為準;宜諮詢律師。
移民英國或加拿大的子女繼承香港物業,要在當地交稅嗎?
一般而言,子女單純「收到遺產」本身,在英國及加拿大都不會被徵收繼承稅。英國的遺產稅以先人的遺產為對象,而非向受益人徵收;對於只持有香港資產的香港居民父母,其香港遺產一般不會僅因子女住在英國或加拿大而須繳交英國遺產稅或加拿大稅項。香港方面,遺產稅已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的死亡個案中取消(詳見香港遺產稅)。子女真正需要留意的,是日後的申報與收入:例如加拿大居民若持有成本超過 C$100,000 的指定海外財產,一般須以 T1135 表格申報;而日後的租金收入,以及將來出售物業的增值,則按其居住國的規則計稅,香港方面亦可能涉及物業稅等本地稅項。
| 項目 | 住在英國的子女 | 住在加拿大的子女 |
|---|---|---|
| 收到遺產本身要交稅嗎? | 一般不會向受益人徵收繼承稅(英國遺產稅以先人遺產為對象) | 一般不會向受益人徵收繼承稅 |
| 需要申報海外資產嗎? | 視乎個別情況,按英國稅務海關(HMRC)要求 | 持有成本超過 C$100,000 的指定海外財產,一般須以 T1135 申報 |
| 日後租金收入 | 按英國居民的稅務規則處理,視乎個別情況 | 按加拿大居民的稅務規則處理,視乎個別情況 |
| 日後出售物業 | 增值部分可能須按英國規則計稅 | 增值部分可能須按加拿大規則計稅 |
以上為一般概念,以當地稅務機關最新規定為準;視乎個別情況,宜諮詢當地稅務顧問。本文為一般教育資訊,非法律或稅務建議。
人壽保險可以怎樣幫子女應付承辦期間的現金需要?
人壽保險是其中一種工具,而非唯一答案。若保單已指定受益人,身故賠償一般毋須經過遺產承辦程序(視乎保單條款),子女可以較早取得一筆現金,用來支付律師費、管理費等開支,減少被迫出售物業的壓力;實際賠付時間視乎保險公司及索償文件而定。在稅務方面,加拿大一般不會向受益人就人壽保險身故賠償徵稅,英國的保險賠償一般亦不用繳交入息稅,但仍視乎個別情況。要留意的是,年紀越大保費一般越高,投保亦須通過核保及健康審查,保額必須在可負擔範圍內,並細閱保單條款。
- 保險:指定子女為受益人,提供承辦期間的流動資金;須考慮保費、核保及保單條款。
- 預留現金:在遺囑中安排,或預先告知執行人可動用的存款,用作承辦期間開支。
- 聯名戶口:身故後另一方能否繼續動用,視乎戶口條款及銀行程序,宜事先向銀行查詢。
保險安排以個別保單條款為準;稅務處理視乎個別情況,宜諮詢當地稅務顧問及持牌保險中介人。
在生時失去能力怎麼辦?持久授權書有什麼作用?
遺囑只在身故後生效。若 Uncle Wong 在生時因中風或認知障礙而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子女又身在海外,便需要有人合法處理他的財務,例如交管理費、續租或處理銀行事務。持久授權書可預先授權信任的人,在他失去精神行為能力後處理財產及財務事務;它須在註冊醫生及律師面前簽署,並在授權人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向高等法院註冊。要留意持久授權書只涵蓋財產及財務,不包括醫療決定。若沒有持久授權書,家人可能要經監護委員會或法院程序處理,過程較慢、限制亦較多。
- 受權人宜選擇在港、可信任的人,方便處理本地事務。
- 醫療意願可另行以預設醫療指示表達,與平安三寶一併規劃。
本文為一般教育資訊,非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安排宜諮詢律師/稅務顧問及持牌保險中介人。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移民子女繼承香港物業要交稅嗎?
一般而言,英國及加拿大都不會因子女收到遺產而向他們徵收繼承稅,香港亦已於 2006 年取消遺產稅。子女需要留意的是在居住國申報海外資產(例如加拿大的 T1135),以及日後租金收入和出售物業時的稅務。視乎個別情況,宜諮詢當地稅務顧問。
香港居民父母的香港遺產,會因子女在英國而要交英國遺產稅嗎?
對於只持有香港資產的香港居民父母,其香港遺產一般不會僅因子女住在英國而須繳交英國遺產稅。不過若父母本身在英國持有資產(例如英國物業),情況便不同。以英國稅務海關(HMRC)最新規定為準,宜諮詢稅務顧問。
遺囑執行人一定要是子女嗎?
不一定。若子女身在海外,可考慮指定一位在港、可信任的親友或專業人士作執行人,並另設後備執行人,讓本地手續可由執行人跟進,減少子女回港的需要。執行人人選宜與律師商討。
遺產承辦期間,物業可以先放租嗎?
一般而言,在承辦書或遺產管理書發出前,以先人個人名義持有的物業不能轉名,子女亦難以作為業主處理放租。承辦時間視乎遺產複雜程度,可由數月至更長,宜預留流動資金應付期間開支。
加拿大子女繼承香港物業後,要申報什麼?
加拿大居民若持有成本超過 C$100,000 的指定海外財產,一般須以 T1135 表格申報;日後的租金收入及出售增值,亦須按加拿大規則處理。具體情況以加拿大稅務局最新規定為準,宜諮詢當地稅務顧問。
人壽保險身故賠償在英國或加拿大要交稅嗎?
一般而言,加拿大不會向受益人就人壽保險身故賠償徵稅,英國的保險賠償一般亦不用繳交入息稅。但保險只是其中一種工具,須考慮年紀、保費、核保及保單條款;稅務處理視乎個別情況,宜諮詢當地稅務顧問。
